面對司法實踐中的分歧,迄今為止學術界有四種學說,即無法律效力說、效力說、兩種法律關系說和自然債務說。在內容上,四種理論都是圍繞忠誠協議的有效性判斷進行分析,試圖為GAI找到更合理的理論支撐。深圳婚姻律師今天就來大家看看有關的問題。
辯證地看,非法律效力理論與效力理論的區別更多的在于對婚姻價值的判斷。前者強調婚姻的倫理、情感和道德屬性,側重于忠誠協議對婚姻的污染和異化,后者更加注重婚姻的契約性質和個人權利的自主性,側重于忠誠協議對維護婚姻和保護弱勢群體等積極作用。
不同的價值取向導致對忠誠協議有效性的完全相反的判斷。然而,考慮到忠誠協議的內容在實踐中差異很大,尤其是當事人在經濟、養老、養老、居住等方面存在實際問題時,忠誠協議的效力理論和無法律效力的普遍適用性是值得懷疑的。
總體而言,兩種法律關系理論都堅持在忠誠協議有效性的基礎上對其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性質分析。對于財產給付忠實協議,司法適用效果與效力理論差異不大。自然債務論直接跳出效力判斷的禁錮,在法律評價上采取沉默的態度,想要在法律效果上達到妥協的效果,既需要司法的謙抑,也需要司法對當事人意愿的回應。但是,自然債務的最終實現仍然依賴于過錯方的積極履行,對夫妻簽訂忠實協議的目的反應不足,尤其沒有考慮公平的理念。
這四種理論的爭論并沒有擺脫司法實踐中關于效忠協議差異的混亂,但其內容在邏輯上更加完整和廣泛。特別是面對忠誠義務領域中協議的適用空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而清晰的分析,實際上,這兩個問題只是分析忠誠義務協議的前提。在區分忠實義務的性質后,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忠實義務在法律與道德、身份與財產等領域的適用空間。
意思自治在婚姻忠誠領域的擴展?!盎橥馇椤敝覍嵙x務的道德屬性并不妨礙意思自治的適用。
我國《婚姻法》第4條雖然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教育形式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關系進行管理立法明確規定,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當事人不得作為單獨設計依據婚姻法第4條起訴的規定,《婚姻法》第4條本身不具備一個國家強制力要求以及當事人強制企業履行。
顯然《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誠義務僅具備規范性發展特征,但具有強制力特征,不屬于法律責任義務,但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已被《婚姻法》其他有關規定學生予以規制,具備一些國家強制力,而本文研究談論的“婚外情”型忠誠義務未被利用法律制度具體工作規定,應屬于一種道德權利義務。
道德領域不是意志自主的禁區。當事人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強制法以及公序良俗的相關規則,意思自治是有其適用空間的。因此,夫妻忠誠義務的道德屬性并不妨礙意思自治在夫妻忠誠義務中的適用。忠誠和義務領域的意思自治的擴大。
傳統婚姻法理論認為,婚姻法具有同一性的屬性。在婚姻法調整中,人身關系占主導地位,財產關系依賴于人身關系,基于大多數身份關系的強制性,意思自治不能適用于身份領域。但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基于婚姻契約觀念的強化、婚姻契約立法的開放以及對婚外情社會客觀規制的要求,意思自治應當允許忠實義務認同領域的擴張。
強化婚姻契約觀念,開放立法。我國婚姻法學界普遍認為,婚姻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一種身份關系。國外婚姻法理論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強調夫妻雙方自愿、價值平等的觀點,給予更多調整夫妻生活的自由。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從觀念變化來看,中國傳統文化在婚姻觀上更加倫理化、固化。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契約行為中,市場經濟本質中的契約自由、平等的理念逐漸被接受和理解。正如英國法律歷史學家梅因所說,“一個進步社會的所有運動,到目前為止,都是一場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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