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假離”需謹慎,離前要三思
時間:2022-12-07 09:24 點擊: 關鍵詞: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假離婚
相信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聽過一些夫妻為了解決一些自己的利益,然后通過采取假離婚的手段可以達到教學目的,“假離婚”,當然不是作為一個國家法律相關概念,其一般指向為,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離婚,那假離婚夫妻雙方發展需要進行承擔什么法律環境風險呢?看看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的講解。
一、“假離婚”的原因
回首真實的“假離婚”案,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那點東西”。 今天的房子已經脫離了一般商品的“富人購買”屬性,成為一種“政策性商品”。 答案是什么? 買家受到限制,賣家要納稅。 因此,一些市民為了滿足購房條件或逃避稅費而處理“虛假離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掀起了一股洶涌的“離婚浪潮”。
1、規避「購買限制令」 ,以符合購買條件
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房地產“國八條”。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和能提供一定年限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于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時期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需要暫停出售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即所謂的“限購”。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限購令”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如果家庭有經濟實力,完全可以“一改二”,可以購買的房子可以“二改四”。比如夫妻雙方都有本市戶籍,可以“假離婚”,再婚前每人可以買兩套房子。
2、逃稅假離婚
為了遏制房地產投機行為,2013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五條》 ,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如果北京市政府規定嚴格按房屋轉讓所得的20% 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只有在獨棟房屋出售超過五年后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在這樣的規定下,一些家庭為了滿足出售房屋的“五只手”條件,還在辦理“假離婚”。例如,一個家庭擁有兩套房子已經五年了,顯然不是唯一的一個。為了避免在出售時繳納稅費,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每人擁有一套房子,每套房子分別符合“五只”條件,出售房子后再婚。
3、為了企業獲取拆遷成本收益而“假離婚”
在實踐中,一些以謀取拆遷利益和“假離婚”現象也很常見。 因為離婚后,拆遷安置的權利人變成了兩個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拆遷安置資金,甚至有些地方的村民為了拆遷補償和“堆假離婚”。
當然,造成“假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財產轉移、規避計劃生育政策等。
二、“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1、一場真正的離婚
“假離婚”之所以被稱之為“假”,原因主要在于我國夫妻關系雙方在目的可以達到后還要復婚。但人的意圖發展猶如自己肚子里的蛔蟲,哪里會想到有幾條。實踐中,不乏夫妻任何一方是想真離婚,為了企業騙取對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進行辦理一個離婚的情況以及出現,當對方我們滿懷中國希望復婚時,沒承想卻遭到無情拒絕:對不起,結不結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復婚。這沒啥說的,現代經濟社會主義秉持“婚姻生活自由”的原則,人家就是不想跟你復婚,還真是一點管理辦法完全沒有。
2、想再看一眼孩子,難
一般來說,在離婚協議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雙方會就子女監護權的問題達成協議,而民政事務局亦會作出規定,例如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離婚后拒絕再婚,雙方的子女監護權協議便會生效,未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失去子女監護權,希望日后可以再見到子女,往往是因為彼此的阻撓而變得更加困難。
當然,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出來。“假離婚”后雙方復婚的,由于夫妻雙方處于婚姻狀態,此前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約定隨著婚姻的繼續而失效。因此,一旦雙方再次離婚,且子女仍未成年,原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應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雙方再次離婚只能另做約定。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
3、從一開始就把身體清理干凈
如果婚姻不能恢復,孩子就不能被撫養長大,他們也不能被撫養長大。在“假離婚”案中,當事人之間最具爭議的問題仍然是財產問題。而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不乏“凈值”情況,即雙方約定的共同財產都屬于一方,這種情況在規避“限購令”的情況下尤為常見。然而,當雙方不再結婚“根據協議”,“清理”一方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只能向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或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但在實踐中出現的情況卻往往“不令人滿意”。
4、婚后,共同財產變成婚前個人財產,你也有一個“啞巴虧”。
有個案子。 一個婚前的房子,和一個共同投資后第二次婚姻購買的房子。 在學區購買房屋,兩人需將上述兩套房屋出售,但為滿足“滿五”條件,需避免繳納稅費,然后進行“假離婚”。 其中約定甲方婚前房屋歸甲方所有,婚后共有房屋歸乙方所有。毫無疑問,這種協議實際上使A在婚后將其共有財產的全部份額交給B。 再婚后,與賣房價格一起買房,但雙方婚姻破裂,乙方起訴甲方離婚。根據離婚協議,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轉換(該房屋在第一次離婚時已被夫妻分割,房屋價格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應按各自的繳款比例分攤。
在這一點上,法院可以形成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房屋是婚后獲得的,屬于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另一種意見接受第二種要求。在實踐中,曾經發生過兩種裁判案件,但無論哪種裁判結果,對于一個不利的,這種“啞巴吃黃連”是必然的。
現代企業社會發展講求信用,而信用信息社會的出現問題有賴于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設,若有違背,無疑將直接通過付出巨大代價和成本。“假離婚”現象的存在,其中可以反映出的固然有樓市政策的不合理影響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風險文化的缺失。對于自己吃虧一方則以一定的經濟利益損失,無可厚非,但對于我們獲益的另一方,“假離婚”后否認他們這種不同情形的存在,無疑來說就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說司法工作實踐中對“假離婚”的判定方法并不十分容易,即便能夠作為認定,在目前的法律知識框架內,也實難對其施以教育懲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譴責”。“人的道德是完美的”,這種教學理論研究假設當然一個美好,但實踐中不斷出現的一件件案例分析足以證實具有這種假設是不成立的,因此,“假離”需謹慎,離前要三思。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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