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再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關于再婚夫妻婚前財產怎樣分割的問題,下面深圳婚姻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首先,什么是夫妻個人財產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無方操縱,應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其次,再婚人士假如想要完結這段重修的婚姻的話,在財產分割方面應該怎么辦呢?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此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對于合用《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鄙鲜龇l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詳細看法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钡S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對財產進行的商定,對兩邊擁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產生債權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假如兩邊是為了離婚而作的財產分割商定,必須失掉婚姻登組織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才無效。在平常生存中,有些人為了躲避債權,故意將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這種分割協議在離婚時即使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確認,如果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同樣不具有約束力。財產約定形式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采用書面形式,完全表明約定的內容就可以了。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再婚夫妻婚前的財產怎么分割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婚姻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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