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三)、(五)、(六)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傳統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隨著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重大變化,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難以處理。
在審理涉及一方或雙方所有的公司股份的離婚案件時,不宜簡單直接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的平均分配,也應結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裁決。本文重點闡述了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和股份公司,并結合相關法律、案例和觀點進行闡述,供讀者參考。
一、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進行分別分析處理:
(1)如配偶雙方以協商一致方式同意將其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予該股東的配偶,而大多數股東已同意,而其他股東已明文放棄優先購買權,則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2)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后,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保險公司的股東之間我們可以通過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其他部分股權。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更多的人進行轉讓企業股權,應當經其他國家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形式通知以及其他中小股東可以征求同意,其他主要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一些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之間應當選擇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經濟條件下,其他企業股東有優先選擇購買權。兩個以上公司股東價值主張行使優先考慮購買權的,協商確定他們各自的購買一定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技術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案例
1、如果夫妻雙方的非股東希望通過股份分割成為股東,而股東不同意分割,不希望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賠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入股,法院可以裁定非股東方分割股東方的一半股份
本案要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取得的股權,如夫妻間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非股東希望通過股份分割成為股東,而夫妻雙方的股東既不同意股份分割,也不同意按照市場價格對對方進行審計、評估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但公司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方進入公司,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規定、爭議股份的性質和案件的事實,裁定夫妻雙方的非股東分割了一半的股份。
2、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進行投資管理公司,不能充分證明該股權是個人出資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丁耀藍與丁永忠夫妻財產糾紛案
案情要點: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公司的投資,一方不能證明取得的股權屬于個人出資,應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益,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由于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力,包括財產權和參與事務權,尤其是參與事務權具有很強的個人專屬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原則上一方繼續持股,給予另一方價格補償。但主張分割股權的一方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對公司股權進行評估的,法院對分割股權的請求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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