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考慮了多數人的意見,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精神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與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是一致的,它還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體現了現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平衡了對配偶權利的保護與交易安全和對善意第三方利益的保護。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裁判規則:因為自己子女婚后經濟發展困難,父母為其婚后買房出資,且父母未對該出資企業作出贈與的意思進行表示,子女教育主張該借款為贈與的應承擔提供相應的舉證證明社會責任,未能得到充分研究證明該借款為贈與性質的,應承擔不利影響后果。父母為出資的關系宜認定為民間借貸市場關系,子女應承擔能力償還長期借款的義務。
再審申請人黃因與原審被告余某、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第4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黃的復審申請書說,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的供款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借給黃和余某的,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被申請人捐贈的70萬元,視為贈與,不視為貸款。原因如下: 贈款已交付受贈人,符合贈款條件的,視為贈與。
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貸款關系的法律要求,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持;。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適用了錯誤的法律,導致舉證責任的錯誤分配,被告應當承擔本案缺乏舉證責任的后果;。本案已被申請人與郁瑪莎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綜上所述,本人依照人民法院第二百條第(二)、(三)、(五)、(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華民國如下:。
余某、毛某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理由如下:
1、雙方對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70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的借款中有60萬元是毛某替申請人向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的貸款,是由黃某聯系選擇的借貸機構,款項由銀行直接支付給黃某;
3、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屬于借款,申請人對此明知且多次表示要償還;
4、被申請人沒有義務必須贈送款項給申請人購房;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不適用本案情形;
6、請求法院對黃某的行為給予必要的訓誡。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進行各方當事學生人均社會認可黃某、余某莎購買公司南城都匯房產時,二被申請人余某、毛某支付70萬元的事實,爭議問題焦點主要在于該筆款項的性質是贈與企業還是通過借款。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屬于單務合同,應謹慎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
本案被申請人在一、二審過程中所舉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余某莎認可借款關系,在被申請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黃某,并無不當。
黃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余某、毛某對其和余某莎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結合支付款項中有60萬元系貸款,且二被申請人對黃某、余某莎交往、結婚一直不贊成等情況,認定存在贈與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系基于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并不適用于本案的情況。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
深圳婚姻律師注意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盡到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的以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一、二審法院以借貸關系處理本案糾紛并無不當。黃某主張本案存在被申請人和余某莎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本院認為,余某莎補寫借條是在離婚訴訟之前,且黃某并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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