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公司”經營所得的資產(包括未分配的利潤)和債權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分割——-吳某、張某離婚糾紛案。家庭財產和hotchpot這種“夫妻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要要件和結果要件。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或公司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前,公司股東直接起訴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
舉重以明輕,在“夫妻公司”中,未經過一個公司企業利潤進行分配管理方案的公司通過決議或公司主要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前,相關研究公司經營利潤屬于自己公司法人財產范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問: 當一對夫婦因離婚而分割財產時,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中往往有貢獻,解釋(2)根據什么原則來分割和處置這部分財產?
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時,涉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等問題越來越多。要想妥善解決這些復雜的問題,單靠婚姻法是很難的。
具體而言,除了正確適用婚姻法外,婚姻法還必須符合公司法、合伙業務法、獨資企業業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精神。根據這一要求,現行司法解釋在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的財產分配時,注意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保護兒童和婦女的原則;
二是自愿協商原則;
三是進行維護社會其他企業股東、合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是有利于企業生產和生活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只有堅持這些原則,才能保護婚姻雙方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使他們找到更好的平衡。
離婚案件中“夫妻公司”的認識與運用
“夫妻公司”是指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這類“夫妻公司”的財產如何分割,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并不統一,各種觀點也完全迥異。
第一種觀點可以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并向工商登記部門工作提出我國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中小企業發展或者學生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后再將其資產階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分割。
理由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二人以上,而《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雖然登記的股東為兩人,但實質上是一個集合集體,夫妻之間不構成真正意義的《公司法》上的股東關系,該類公司僅具有公司的外殼而無公司之實質,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公司,實為以單一主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勢必損害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因此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種觀點我們認為,《公司法》規定時間有限責任保險公司的股東在二人以上,并沒有對股東利益之間的身份關系發展作出限制。因此我國夫妻可以實現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以及公司,對于學生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作為系統地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國家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問題進行市場分割。
第三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身份沒有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作為有限公司的事實僅僅是公司成立的一個要求,并不意味著改變夫妻之間婚姻財產的形式。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考慮到我國以法定財產制度為主的現實情況,也很難確定夫妻雙方是否有意改變婚姻財產制度的形式,而且公司的股東地位只是在對外關系方面,在婚姻關系范圍內仍應按照《婚姻法》有關婚姻財產的規定處理。
離婚訴訟需要注意哪些細節?深圳 | 離婚后反悔了怎么辦?深圳離婚官 |
離婚后雙方同意將財產給予成年子 | 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夫妻忠誠協議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屬于合同?深圳 | 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如何證明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