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陳未能從陳那里獲得鑰匙,并在 Jindong Court 起訴陳及其母親王穎,要求他們幫助將房子轉讓給陳。金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當陳和王穎協議離婚,他們處理他們的共同財產,同意它將由他們的兒子陳擁有,余下的購買將由陳支付。深圳專業婚姻律師今天就來大家看看有關的問題。
這是兩名被告的真實含義,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雙方的協議是有約束力的。因此,陳軍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持。陳隨后就一審判決向金華法院提起上訴。金華中院經審理認為:
陳春就她和王贏在離婚協議中給陳軍的有爭議的財產提出上訴,現她撤銷贈與,拒絕將財產給陳軍。本案爭議財產原為陳春與王贏的共同財產,贈與該財產系雙方共同處分,與解除夫妻關系、分割其他共同財產密切相關。因此,在離婚協議仍然有效且王贏不同意撤銷贈與的情況下,陳春單方面撤銷贈與,顯然于法無據,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陳春的上訴理由我們不能通過成立,不予社會支持。因本案是贈與企業合同管理糾紛,不是物權權屬問題糾紛,陳軍訴請將訟爭房屋進行直接可以確認歸其所有存有一定的瑕疵,但因陳春與王英履行贈與義務的內容是將訟爭房屋協助過戶到陳軍名下,考慮學生兩者之間最終數據處理研究結果發現并無實質就是區別,以及為不再需要增加對于當事人訟累,對原審判決結果以維持為宜。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同意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之一的房屋贈予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接管購房合同和抵押貸款合同接受贈與,因此贈與合同應當無異議地成立。
本案的關鍵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協議一方是否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撤銷。
一般贈與合同除經公證或者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救災、脫貧攻堅等道德義務外,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
本案捐贈的房屋未登記在受贈人陳軍名下,產權未過戶。部分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依據《合同法》上述規定撤銷贈與?
對此,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撤銷,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另一種認為不能撤銷,主要理由是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與其他條款包括身份關系解除、其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是一個整體,互為條件,不能任意分割,除非離婚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撤銷贈與。
我們可以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進行如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明確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社會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約束力。”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當事人之間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
本解釋第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后一年內訂立財產分割條款時有欺詐、脅迫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認為,既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對離婚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那么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處置形式,贈與條款對離婚當事人也具有約束力。只要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人民法院就應當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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