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扶養制度,即離婚后,夫妻一方經濟困難或無過錯,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幫助的,可以請求某種形式的幫助制度。世界各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都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有其社會價值和意義。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部分組成。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不能充分發揮其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作用,弱勢配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應當由更加完善的離婚后扶養制度來取代。
筆者通過考察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現狀,結合本人律師代理的實踐經驗,在比較各國及港澳臺地區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立法案例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初步設想,并提出了完善我國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的構想,主要包括扶養費支付和房屋權利保護兩個方面。
扶養給付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扶養的性質、扶養請求權的主體和行駛時間、扶養的構成要件、扶養的種類和期間、扶養給付的標準和方法、扶養請求權的限制和扶養給付的終止。為了使該制度的內容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保護婚姻當事人人格平等和離婚自由的精神。
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存在離婚后的婚姻撫養制度,雖然名稱不同,但基本內容相似,即離婚后配偶雙方經濟困難或沒有過錯,這是一種有能力提供援助的一方可以要求某種形式的援助的制度。作者是北京悅誠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律師。在近年來代理和接受咨詢的實踐中,深刻感受到我國離婚后夫妻扶養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完善制度對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部分組成。應該說,2001年的修正案在我國婚姻法離婚的救濟措施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和進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立法,特別是離婚立法,進一步使我國的離婚立法與世界接軌。
為保護婚姻中的弱勢一方的權益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特別是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的規定,表明了我國法律基于公平原則承認離婚共同發生的效力,目的是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離婚后的生活。
很大程度上為那些會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消除了思想顧慮和經濟障礙,同意解除死亡婚姻。這對于保障夫妻的人格獨立平等和離婚自由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然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救濟制度,雖然寄托了立法者的美好愿望和期望,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個人財產制度下,利用繼承人的死亡來傳承個人財產比利用子女結婚的機會來傳承國家財產制度中的家族企業更容易制造更多的悲劇。原因很簡單,因為財產只有在繼承人死后才能轉移給繼承人,在這種制度下,即使兒子不希望父親早死,他心里也認為希望父親早死。怎么會有這樣的孝制父親說!
我國現行的離婚經濟補助制度和做法,不僅在設計和保護上存在不足,而且已經過時,應當用更加公正合理的制度予以取代,以便為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的經濟需要提供救濟。筆者認為,應建立離婚后撫養費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離婚后撫養費支付和居留權制度,以便公平地保護離婚雙方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正義和司法公正。
我國企業現行《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救濟保障制度主要由家務勞動時間補償、經濟能夠幫助和離婚精神損害國家賠償三個重要部分學生組成。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了解到,我國對于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在目前《婚姻法》立法管理體系中存在于離婚救濟工作制度建設之中。2001年我國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國在離婚救濟保護措施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進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了我國的離婚立法,使我國的離婚立法更進一步地與世界社會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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