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蔣某與女性徐某,經媒人介紹相識,因徐某婚前患大腦癡呆病,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蔣某曾以書信形式向徐某父母保證婚后不歧視徐某之后,1995年4月5日,蔣某與徐某到婚煙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結婚。2000年5月25日抱養一女,取名蔣明明,一直隨蔣某生活。2008年元月,蔣某外出打工,因徐某無自主生活能力,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13年5月4日,徐某到市精神病醫院進行診斷為“病控性精神病”,屬嚴重遺傳性疾病。
那么,蔣某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究竟如何?
本案中,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發育不全,癥狀表現癡呆,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申請人蔣某在明知徐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但是徐某的病狀屬嚴重遺傳性疾病,對后代再現風險高,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遺傳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蔣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屬于違法婚姻。
結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我國婚煙法對合法婚姻關系的成立是從結婚的必備條件、結婚的禁止條件和結婚的法律手續三個方面加以規定的違法婚姻就是違反結婚成立條件的一種婚姻關系。從法律上講,違法婚姻的基本特征有(1)結婚行為人不合格。比如,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未離婚的;一方或雙方未滿法定婚齡的;結婚雙方有直系血親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一方或雙方“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違背結婚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也就是說,結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和內在意志完全一致。違法婚姻則不符合這一法律要件。
(3)結婚程序不合法。結婚雙方必須履行結婚登記這一法律程序,這是婚姻有效的必備條件之一。因此,事實婚、習慣婚等不進行結婚登記,或者以欺騙等手段騙取結婚證,在表面上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結婚行為,都是違法的。
索引《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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