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歸子女所有,并在財產上反悔
起訴人和被告是一對夫婦,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于2010年11月2日達成協議,本協議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漢沽區綠地二期34號樓一套住房的產權歸二人女兒所有,該房屋后期的應付房款由被告支付,或貸款償還。兩人因感情不和而經天津市漢沽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對上述房產進行處理。現在,這套房子的產權證書已經發放到了被告的名下,鑒于被告已經反悔了協議,原告也反悔了,上述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合理分割。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該財產。
法庭裁決:房屋歸被告所有,支付原告部分房屋價款
原審被告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拆遷方式,以共同購買的方式取得本案訴爭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筑面積合計45.6平方米,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合理分配,被告均分。剩余部分房屋建筑面積43.08平方米是雙方離婚后被告以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屋價款,應認定為被告的個人財產,該財產歸被告所有。另外,被告人認為被告人沒有私人財產,本著方便居住的原則,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告,被告支付原告相應的房屋價款。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判決對原告房屋的所有權。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認為:婚內財產協議規定的財產歸子女所有嗎?
婚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方面,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由于婚姻雙方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許多夫婦在簽訂財產協議時,會考慮孩子以后的撫養問題,會約定一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有這樣的財產約定,這些財產仍由父母掌管。在法律上,贈與是不能實現的。自然,未完成的捐贈將不會生效。在實踐中,這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都以無效的認定而結束。這一情況通常屬于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況。深圳離婚訴訟律師
個人財產如何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