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雙方都有彩禮嫁妝的給與,關于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你能分的清嗎,下面由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為大家詳細講解。在理想生存中,女方出嫁每每有外家送去嫁妝,嫁妝的表現形式都不盡相同。那女方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接下來就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婚前財富的范圍包括哪些
在認訂婚前財富時,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富,包孕婚前小我私家的勞動所得,承繼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各自應用的衣物、生存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離婚時與小我私家身份弗成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4)復員、改行武士從隊伍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弦里出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5)夫妻間對財富的商定,對兩邊都擁有約束力。包孕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地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婚前財富仍是婚后財富要根據情形來判別,如果是二人在支付結婚證以后置辦而且兩邊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商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劃定,夫妻瓜葛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法律實踐中,嫁妝普遍視為女方的婚前財富,是以屬于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富。女方為成親置辦的嫁妝,雖然是在成親掛號當前,進行成親典禮以前購置,但夫妻兩邊沒有實踐生存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離婚在現在這個社會也是很普遍的現象,關于離婚后財產的分割
一、離婚后財富怎么分割
離婚時宰割的夫妻配合財產,個人財產不分割,先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人為、獎金;應該指出,這里面的人為包孕指人為總額。依據國度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非凡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出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瓜葛存續時期,實踐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什么意義呢?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言,分外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富只給予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富不是夫妻配合財富,女方不克不及享用權益。是以,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說明(二)第八條劃定:“離婚和談中對于財富宰割的條目或許當事人因離婚就財富宰割殺青的和談,對男女兩邊擁有法令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依據說明(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和談擁有了民事條約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兩邊即應該遵照,但合同法劃定了假如存在訛詐、勒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一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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