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在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處理,如果離婚,財產該怎么處理呢?下面由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講解。離婚后按揭房歸誰?一方婚前領取首付款,婚后獲得產權證,這個按揭房在離婚后應當歸誰所有?那么其余情形怎么辦,假如還未獲得產權證,該按揭房歸誰呢?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時期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領取首付款、獲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情況呢?
一、夫妻配合還貸的屋子,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名字,離婚后歸誰
假如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領取首付款,婚后夫妻配合還貸,婚后獲得產權證上只寫了辦理按揭手續的一方。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后夫妻配合還貸,然則仍應該認定按揭屋宇屬于一方婚前財富。緣故緣由在于,盡管產權證書是在婚后獲得,然則該產權證書是一方經由過程本人婚前財富領取首付款的方式轉化而來的,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二、夫妻配合還貸的屋子,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離婚后歸誰
假如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領取首付款,婚后以配合財富還貸,仳離訴訟時期未獲得產權證的,普通來講有兩種解決計劃,一種是:假如夫妻兩邊對屋宇所有權歸屬可以或許殺青和談的,按和談肯定屋宇所有權的歸屬。屋宇的代價按婚前一方領取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后者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解決方案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適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三、婚姻存續時期,產權證上唯獨一方名字,離婚后歸誰
在夫妻婚姻存續時期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領取首付款、獲得產權證明證書載明的權力工資一方的,若兩邊都沒有主意購置按揭屋宇的款子是以自己婚前的財產等歸屬于一方的財產支付的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則應當認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回首:女子要求前夫償還婚內借款
馬某與李某本是夫妻。2001年3月,李某向老婆馬某借現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馬某的督促下,李某向老婆馬某出具借條一張,其內容是:“2001年3月自己李某借馬某現金叁萬兩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償還,如到期后未如數償還,愿負擔法令義務。特立此字據為證。”2003年5月,馬某與李某和談仳離。仳離和談上沒有觸及該筆告貸的任何內容。2006年3月,馬某向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告狀,要求判令李某歸還本金及過期本錢。庭審中李某在庭審中也抵賴其從馬某處拿走32000元現金是究竟,也沒有供應證據證實李某所借的這32000元用于家庭生存開銷。
法院訊斷:李某應歸還馬某32000元本金及過期利息
一審法院完整支撐了被告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律師說法:夫妻間的婚內告貸應償還
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顛覆“借條”,應該支持馬某的訴訟請求:
1、李某是肉體失常的成年人,其曉得也應該曉得出具借條的法令后果,李某在庭審中也承認其從馬某處拿走32000元現金是事實;
2、所謂的“款子來源于配合財富,用于家庭付出”的說法也沒有究竟依據。在庭審中,盡管李某舉出一些家庭支出和家庭付出的證據,但這些證據不足以證實“32000元款子”來源于這些收入,也不足以證明“32000元款項”用于這些家庭支出;
3、借條足以證實李某與馬某之間的假貨糾紛。縱然借條中的“32000元”的款子來源于家庭支出,但從借條內容上,也應該認定李某出具的“借條”是李某和馬某對該筆款子歸屬地商定,即約定為馬某所有。李某與馬某的假貨糾紛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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