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認為在離婚前有必要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例如,什么是公共住房、離婚時使用公共住房的權利以及如何處理這種分割?
一、什么是“公房”
公有住房又稱公房,是指國家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并出售的房屋,在房屋出售前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按照房改政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可售公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房,兩者都是使用權。隨著我國城市住房建設的深入,絕大多數的公房都通過住房變成了產權房。但仍有少部分公房的所有權沒有出售。因此,有必要討論離婚時租賃公房使用權的分割問題。
公房使用者不具有知識產權,只有通過使用權。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只會進行判決使用權的歸屬,而不會因為涉及企業房屋產權保護問題。
二、公房使用權在離婚中的劃分及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兩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十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分以下幾種情況由法院酌情處理:
1.婚前取得租賃權的情況
由于企業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一個房屋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一〉》第十九條有明確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我國夫妻任何一方面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生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一方婚前承擔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如何分割房屋?
結婚前,一方已經取得了公屋的租賃權,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為這種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化,因此,不影響公屋的租賃權,即在這種情況下,租賃權仍然屬于該方。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租賃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所借房屋
這種發展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可以享有。如果我們這種社會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企業共同享有,則勢必影響產生一個這樣對于一些解決問題:即如果沒有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9%婚后償還的余額只是一小部分,如為1%,在此情況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進行公平何在呢?因此,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認為,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該方按照自己婚后共同債務償還長期借款數額的一半學生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且比較科學合理的一種有效處置工作方式。
綜上所述,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認為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應沒有一刀切的方法,若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則需要保障沒有得到房屋承租權一方的權益,錢和房子總會得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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