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我們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人一旦死亡,繼承問題就會隨之而來,特別是房產繼承,家族里兄弟姐妹多的只知道一味爭奪財產,將手足之情拋之腦后,甚至為了爭搶遺產而不惜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因此,當繼承之后,有些人以為財產不需要辦理額外手續就直接歸自己所有,有人知道需要辦理過戶,但不知道怎么辦理,就會產生繼承糾紛,下面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舉例為大家講解。
這是一起涉及祖孫四代的法定繼承糾紛。是涉及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佛山中院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民事案件。鑒于案件的復雜性,邊肖分為三個階段來闡述。
案情簡介:
黃與全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兒子一世和女兒二世。和關是夫妻,他們有10個孩子,其中1歲,2歲,10歲。其中,陳某9早年移民加拿大,現已失聯。陳某于1929年逝世,黃于1977年逝世,于1984年逝世,關于1991年逝世。黃、關某清生前未立遺囑。1987年12月15日,向佛山市公證處申請繼承黃房產。
佛山市公證處憑部分企業繼承人的談話進行筆錄,及關某青提供的除陳某10外其他文化繼承人的身份證信息以及我國部分主要繼承人可以作出的放棄自己繼承黃某房產市場份額的《聲明書》向陳某10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證明黃某的女兒陳某二、孫子女陳某4、陳某9等9人放棄對黃某房產的繼承權,黃某房屋建筑產權由陳某10繼承。陳某10憑該《繼承權證明書》于1989年3月29日將黃某房產的所有人或者變更登記為陳某10。
2008年2月20日,陳一發現黃家的主人已改為陳十,陳一、陳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于2008年11月6日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一、陳二、陳十等10人共同繼承黃的財產。 陳八放棄訴訟所涉房屋的繼承權,陳10日辯稱,陳1日和陳2日就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繼承始于1988年5月,到起訴時已超過最高時效法規20年,陳1和陳2的解雇請求。
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是繼承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對陳1、陳2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等。其中,一審法院認定,佛山市公證處未收到除陳某外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任何跡象,陳某十日簽發的黃某房產繼承權證書無效。陳10根據《繼承證》取得的黃某的全部財產所有權也是無效的,因此財產并未被分割。財產應除陳8、陳1、陳2、陳10等9個共同之處。陳1、陳2于2008年2月20日得知物業所有人變更為陳10,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根據不動產登記和公示的原則,其他八位繼承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應當是1989年3月29日,也就是陳登記房屋所有人變更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陳某一、陳某二人于2008年11月6日起訴,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陳某10認為,陳某1、陳某2的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辯護意見被一審法院駁回。
由于陳某9早年中國移民以及加拿大,雙方企業無法進行提交陳某9的住所,一審人民法院工作無法及時通知其本人沒有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故在分割案涉房屋時,依法可以保留陳某9應繼承的份額。為此,一審認為法院作為判決位黃某房產由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7、陳某10共同發展共有,各占九分之一的房屋建筑產權。
二審裁判:
陳某10日就一審判決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判決中查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繼承糾紛,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原所有人是黃光裕繼承的房屋。 雖然本案中的若干當事人作為涉案房屋的繼承人,沒有參與涉案房屋的公證過程,但只能說明“談話筆錄”和“遺產證明”的內容對不參與公證過程的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陳、關、清、陳、陳在公證過程中所作遺囑表達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遺產證》對所有人不具有約束力,不恰當。 二審法院更正了,陳某10號的總遺產份額為37/44(陳某2號的1/2+官木清的12/44+陳某7號的1/44+陳某8號的1/44+陳某10號的1/44)。
《繼承權證明書》對于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7并沒有法律約束力,上述7人基于陳某一的死亡而享有的涉訟房屋的繼承中國份額方面并未完全失去,最后,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沒有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問題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我們知道自己或者企業應當能夠知道其權利被侵犯行為之日起一個計算。
但是,自繼承中國開始出現之日起已經超過一個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據此,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9所享有的繼承企業份額從1984年4月陳某一個人死亡時開始,直至2004年4月即陳某一學生死亡后的二十年內,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9均無明確主張通過繼承發展權利,即使陳某1、陳某2于2009年11月起訴亦超過了我們前述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二十年時間期限。因此,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某5、陳某6、陳某9所享有的繼承主要份額(合共7/44)因訴訟進行時效的屆滿而失去。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可以執行。一審法院工作沒有理論依據我國繼承法而引用民法通則的相關管理規定企業認定本案訴訟時效未過,屬適用不同法律行為不當,綜上,陳某10基于陳某二、關某青、陳某7、陳某8對繼承份額的放棄,以及一些其他文化繼承人的起訴超過公司訴訟時效而取得我們整個涉訟房屋的繼承份額。故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某1、陳某2的全部實現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關于遺產繼承糾紛發生后的一些處理建議,相信大家對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的講解也基本了解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的,歡迎登陸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網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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