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夫妻一方個人債權,法院有權力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所以法院有權利將共有房產凍結并將其拍賣,執行屬于男方的房產份額。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藶?、獎金、勞務待遇;
?。ǘ┏霎a、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ㄋ模┏欣^或許受贈的財產,然則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溆鄳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兩邊協議處置,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能夠查封、拘留收禁、解凍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地皮使用權,根據地皮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余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關于第三人占領的動產或許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夠查封、拘留收禁、凍結。
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別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能夠查封、拘留收禁、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能夠認定無效。查封、拘留收禁、解凍的效能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許請求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該準予。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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