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財產糾紛律師 家務勞動報酬制度是什么?
家務活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家務活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多數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內是家庭的常態,已婚女性在家里身兼清潔工,廚師等數職。伴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婦女走進了社會,但是家務活的模式卻沒有改變,婦女成為社會勞動和家務活的雙重負擔。的確,現實中存在的男人,他們為家務勞動做出了更多的犧牲。顯然,對家務活貢獻最大的一方,由于家務活擠壓了自己發展的時間和精力,放棄了自己的機會成本,減少了自己的職業和經濟收入,導致離婚后謀生能力降低,生活水平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指出,家務活補償是對家務活貢獻者利益損失的補償,承認家務活的價值,允許家務活受惠方提出經濟補償,這是維護家庭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活價值、平衡夫妻經濟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體現權利義務一致精神的體現。
02。
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家庭暴力賠償制度。
一、《婚姻法》對家事賠償制度有何規定?
第40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如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而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
二是《婚姻法》中家事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一,以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的法定前提,是離婚前夫妻雙方已經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申請時間是在離婚的時候。按照文義解釋,要求經濟賠償的時間是離婚時,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后,一方不得要求經濟賠償。
③家務勞動中承擔的義務較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家務活付出較多的一方當事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育兒、照顧年老的人、料理家務等方面的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
三是《婚姻法》家事賠償制度適用于司法案件的現狀。
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是為要求離婚提供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但受我國歷史文化的影響,現實中絕大多數夫妻都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很少有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這樣的情形使得夫妻一方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極少,也使該條款缺乏可操作性,成為立法資源的浪費。
法院以原告不符合離婚的經濟賠償條件而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的分割達成書面協議。
案件情況:(2014)湛中法民一終字692號。
被告葉某與原告吳某原為夫妻關系,在離婚訴訟中,吳某主張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照顧四個孩子和贍養被告葉某的父母,付出更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多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葉某應賠償父母撫養費用5萬元,贍養父母。
法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書面形式約定歸各自所有,一方為養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吳某上訴要求賠償葉某5萬元,應先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書面形式約定歸各自所有,吳某未提供證據,因此,吳某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滾動下降)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以雙方沒有書面財產協議為由駁回原告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請求,但在部分情況下,法院以《婚姻法》第四十條為依據支持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請求,認為夫妻雙方雖未書面約定各自的財產,但已經分居,并且在分居期間各自的所得實際上都被各自保管和使用。
案件:(2013)惠博法民初字第141號
甲和B原是夫妻關系,由于性格差異,婚后感情不和。結婚后不久,雙方就基本處于分居狀態。2010年6月A搬出了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至今已分居近兩年半。兩人分居后,除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費和探望女兒期間,雙方無其他聯系。離婚訴訟中,A要求B支付賠償30000元,因為他長期獨自撫養孩子。
法庭認為:婚生小孩A出生后,一直跟隨A生活,由A撫養,B沒有證據證明從2010年6月分居以來向A及婚生女支付了撫養費,故A要求B賠償30000元,理由正當,但數額過高,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判決B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A賠償20000元。
(滾動下降)
03。
2020民法典家庭傭工賠償制度。
《民法典》對家事賠償制度作了哪些規定?
民法第1088條:“夫妻一方有義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對方工作等,負擔較重的,有權要求對方離婚,離婚時應予補償。方法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民法》家事賠償制度的突破何在?
在《民法》第1088條中刪除了《婚姻法》第40條中原來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內容,家務勞動賠償請求不再局限于單獨財產制。這就是說,到2020年1月1日《民法》生效之后,不論夫妻雙方是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約定,只要一方有證據表明其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如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對方工作等,他或她可以在離婚時向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給予賠償。這項修改擴大了離婚經濟賠償的適用范圍,使更多的家庭主婦/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以肯定甚至可以直接獲得經濟價值,這是立法上的重大進步。
三是對家事賠償制度適用問題的延伸思考。
②家務活報酬的具體形式。
民法第1088條規定了家務勞動的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
約定無效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關于具體補償方式的規定理論上可不限于貨幣補償,當事人可靈活約定以房屋所有權或房屋居住權進行補償,甚至當事人的股權、虛擬財產等均可作為補償的形式。
2賠償標準。
在《婚姻法》第40條和《民法》第1088條中,都沒有對賠償標準作出規定。所以,法院在判決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所引用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從檢索的案例來看,法院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所引用的標準一般包括: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要求經濟補償的一方的經濟能力,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要求賠償一方家庭的勞力和時間,為家庭勞力做出的個人犧牲的大小,給對方提供幫助的程度等等。
04。
結論。
深圳婚姻財產糾紛律師 該法案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不以財產分置為前提,屆時要求對離婚訴訟中的家務勞動進行賠償的案例將大幅增加。對要求賠償的一方來說,在提出離婚訴訟前,盡可能收集有關撫養子女、照顧年老的人、照看家務等方面的證據,例如日常生活中的錄像、照片、微信聊天、朋友圈等。但是,在另一方面,家事調解在減少矛盾激化的舉證質證、減輕離婚訴訟對雙方家庭和子女的傷害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值得我們更多地關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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