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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為大家分享,協議分割小產權房歸屬,法院如何判?深圳律師帶您來看一則案例。
案情
小美與小剛婚姻關系破裂,意圖通過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在小美與小剛婚姻關系中取得的一套小產權房,歸小美所有。離婚后,小剛不顧及協議約定,多次前往該小產權房,嚴重干涉小美生活,并稱離婚協議中對于涉案房屋的產權歸屬約定違法,該項條款無效,該房產仍屬于雙方共有。小美不勝其煩,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該房屋歸自己單獨使用。
最終法院判決
由于該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故協議中對房屋歸屬的約定,法院暫不予處理。但基于離婚協議,小美當然享有對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且上述權利當然具有排他性,故該房屋歸小美單獨使用,小剛無權干涉。
法院在對小產權房的認定中,通常會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裁判:
1先判斷小產權房本身是否具有違法性,倘若具有違法性,則會將房屋剔除雙方夫妻財產的范圍,不予處理。
2當小產權房合法時,法院根據婚姻法解釋2二第21條,由于該房產無法取得房產證,故對該小產權房的歸屬依舊不予處理。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在保護小產權房的權益時,應當明確小產權房產權和使用權的區別。正如本案,如小美僅向法院提交協議內容,則由于小產權房本身無法獲得產權證的問題,法院將不予處理,而小美選擇向法院請求判決小產權房使用權歸屬,法院則支持了小美的訴求。在此提醒各位聽眾朋友們,如離婚時涉及小產權房權利分割的,以請求分割使用權為宜,通過對使用權的分割,才能保障小產權房中屬于自己的權益。深圳婚姻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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