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來,被告在2020年與對方相識,2020年12月登記結婚,2021年1月舉行婚禮。在婚禮的那天晚上,被告得了精神病,然后送進了精神病醫院。根據原告后來的了解,被告原來有精神病史,但從來沒有告訴原告,現在由于精神病發作,雙方無法正常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告人隱瞞其不適合結婚的重大疾病,致使雙方無法正常生活,原告向沂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男方)和劉某(女方)于2020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12月登記結婚。婚禮當天晚上,女方突然發病,李某于第二天早上通知劉某母親,劉某母親將實情告知李某,二人將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療。
了解到女方劉某患有精神疾病,李某以劉某在結婚登記前隱瞞其不適合結婚的重大疾病,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在結婚登記前隱瞞其不適合結婚的重大疾病,并依法提起訴訟。
裁決主旨
《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未經告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婚姻關系。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劉某(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癥十多年,多次住進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療,需要長期服藥,且難以治愈,王某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李某,現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以劉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在法律上有根據的情況,法庭應該支持。
裁決結果
沂源縣法院裁定:撤銷二人結婚。在判決之后,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
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談女子婚前隱瞞精神病丈夫要撤銷婚姻" src="/uploads/litimg/辦公6.jpg" title="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談女子婚前隱瞞精神病丈夫要撤銷婚姻" />
《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是從《婚姻法》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演變而來的,將“重病”列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對“重病”沒有明確規定。審理實踐中,多結合我國母嬰保健法律,傳染病防治立法進行綜合認定。婦幼保健法律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一)嚴重遺傳病;(二)指定傳染病;(三)與精神疾病有關。經過婚前醫學檢查,醫療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述的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它嚴重的精神病。具體地說,劉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癥就是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疾病之一,應當認為,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情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中不如實告知李某,符合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在本案中,法院作出的是撤銷婚姻,而不是撤銷婚姻登記,這是因為婚姻撤銷管理和撤銷婚姻登記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當事人請求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婚姻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就婚姻無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共同生活中財產的處置原則、父母子女的關系和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有明確規定。具體地說,劉某結婚當天就發病,沒有生孩子,也沒有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一)嚴重遺傳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疾病。經過婚前醫學檢查,醫療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述的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它嚴重的精神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未經告知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深圳龍華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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