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賠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切斷婚外同居關系?如果沒有法律效力,法院會支持配偶一方履行后悔要求另一方返還已支付的賠償金嗎?深圳龍華婚姻律師為你帶來下面案例。
最高法院釋疑
配偶與他人同居可分為一方有配偶,另一方無配偶,雙方均有配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不斷形成和解除。當一些同居關系解除時,一方將向另一方索賠一定數額的賠償。補償通常以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
這種補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嗎?如果不應受到保護,一方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返還嗎?傾向性認為,它是一種不可強制性的自然債務,是否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會干涉。但一旦履行,債權人不得被要求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接受和支付的權利。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道德義務、非法原因、超過法定利率、婚姻中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應屬于非法原因支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典的禁止規定,也侵犯了支付配偶的財產權益。
原則上,根據贈與人的支付原因和受贈人接受贈與的違法行為,應當確認已支付的不得要求返還,未支付的不得要求支付的規模。即配偶與他人同居,為終止同居關系,雙方以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賠償,一方起訴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悔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配偶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合法配偶以侵犯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返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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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為切斷婚外同居,賠償對方的協議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是無效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李起訴法院,他遇到孫多次發生性關系。得知孫已婚,想與孫斷絕聯系后,孫寫了一張借據,同意賠償李30萬元,但孫只給了10萬元,還欠了20萬元。他要求法院命令孫支付20萬元的欠款。
法院認為,孫婚外與李的性關系違反了社會道德,雙方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合同無效,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法院裁定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原被告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從被告的角度來看,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超過兩個:一是補償原告;二是切斷與原告的不正當關系。因此,本合同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數額的資金,原告單方面接受無需支付對價的合同。本合同有兩個特點:一是最終財產轉讓;二是財產轉讓無效。這兩個特點是贈與合同的特點,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是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合同的原因。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必須檢查合同成立的原因是否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贈與合同的原因是已婚被告和未婚婦女發生了婚外性行為。雙方都愿意,沒有欺騙和其他行為,因此,婚外性行為的發生和維護,雙方都是故意的,這種婚外性行為違反了性道德,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習俗,但也破壞了合法的婚姻。由于雙方對這種不道德行為都有過錯,因此沒有經濟補償問題。雖然被告自愿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補償,但其目的是切斷不正當關系,即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不正當性行為。贈與合同的非法原因自然會導致非法結果,當事人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付款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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