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特別而神奇的”一年,開始于一場危險的流行病。疫情穩定后,當大家都在哀嘆生命寶貴的時候,社會上出現了一個更奇怪的現象: 民政局離婚登記滿員,到處登記結婚排隊離婚。看著離婚率一直在飆升,讓更多的人感到驚訝的是,疫情恢復后的第一個數據,竟然是離婚率!深圳離婚律師就來今天就給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共同渡過新冠大難的夫妻,卻沒能經受朝夕相處的考驗,不免讓人惋惜,但更讓人遺憾的是,不少夫妻更是因為離婚時的財產糾紛,最終對簿于公堂。
我們可以先來看這樣的一個企業案例:A與B原為夫妻,后協議進行離婚并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中約定,A婚前通過購買并登記制度在其公司名下的一套完善房產歸屬于B所有,離婚后A要配合將房產過戶給B。雙方需要辦理離婚登記后,A不配合完成過戶,B無奈將A告上法庭,A則主張沒有房子是自己對于贈與給B,在辦理過戶登記工作之前學校有權提出撤銷贈與。
在這種情況下,A 和 B 都找到了自己的定律:
A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社會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矛盾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
乙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適用于本案: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給予另一方的,贈與人在更改贈與財產登記前撤回贈與,另一方要求繼續下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中華民國處理。”
從a和B引用的條款來看,他們的主張似乎都是有根據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權衡?為了解決這個難題,讓我們看看一些主要問題:A和B在離婚協議中一份婚前財產給 B 是禮物嗎?
A婚前進行購買并登記企業在其公司名下的房產從財產安全性質可以看是A的個人信息財產,在離婚時可不予分割,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A所有的房產轉歸B所有,本質上是一種具有贈與社會行為。
但這種贈與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贈與有很大不同:《合同法》規定的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的合同;離婚協議的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離婚目的和離婚財產的整體安排密切相關。這種贈與并不是完全免費的,受贈人需要付出同意離婚等財產安排的代價。
第二,離婚協議生效后沒有轉讓,財產所有權沒有轉讓給乙方?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財產所有權的變更只有在登記后才能生效。雖然A和B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財產歸屬,但由于A不配合將財產變更登記在B名下,財產歸屬一直沒有轉移。
雖然我們通過進行調解離婚的時間管理并不能及時準確分析確定,但是企業通過該程序離婚還有沒有一點好處就是,相比于離婚冷靜期一方反悔,不愿意離婚導致另一方不能為了實現中國離婚目的,仍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情況,倘若在調解前,夫妻一方反悔不愿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作為直接投資進入審判發展階段,從而達到解除雙方的婚姻家庭關系。
深圳離婚律師認為,兩個人走進婚姻是命運的牽引,也是感情的積累,但也許走進婚姻會發現,婚姻遠不止浪漫,更是一根雞毛。當婚姻陷入混亂時,雙方要積極解決婚姻中的問題,共同面對,作為最后的手段來考慮離婚,要理性謹慎,冷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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