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后,王先某才知道她結了兩次婚。得知情況后,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此事。最近,元謀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訴訟案件。下面深圳龍崗婚姻律師為您梳理案情
冒用別人身份結婚
今年12月中旬,王先某和丈夫因需要向銀行借款,向銀行出具了有關的證明材料。經銀行核查,發現王先某身份證上的名字是王先某,結婚證上的名字叫王先某。王先某和丈夫應銀行請求,到民政部門更改姓名。民政事務局工作人員登錄系統發現,王先某于2004年10月22日和一位姓李的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王先某忽然大吃一驚,她與丈夫于2002年2月26日登記結婚,2004年怎么還能結婚?
經調查,真相大白,真相大白。2004年10月22日,王先某的表妹楊某因未滿法定婚齡向某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王先某完全不知道此事。
經過審查,某縣民政局沒有發現楊某冒用的王先某身份信息,并向其頒發了王先某與李某的身份信息不相符。2011年1月,楊某因感情不和再次以身份證與李某離婚。
這一時期,由于婚姻登記網絡尚未建立,婚姻登記證以手寫為主,致使王先和李的婚姻信息無法進入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直至2019年底,王才得知楊冒用自己的身份和李進行了結婚登記。
知道真相后,王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宣告其與李某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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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結婚證離婚證
經過審理,法院查明事實,楊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以他人的名義和第三人李進行了婚姻登記,騙取了結婚證。未進行婚姻登記、離婚登記的第三人原告王先某與第三人李某未進行婚姻登記和離婚登記。
法庭認定,被告人某縣民政局為王先某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行為離異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某縣民政局為原告王先某和第三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離婚行政行為確認無效。被告某縣民政局決定撤消對第三人李、楊的結婚、離婚證書。
冒用別人身份結婚登記無效
審案法官指出,婚姻登記具有強烈的人身依賴性,在民政部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也違反了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充分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權力的;明顯不適當的,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被告也可以作出行政行為。
該法第75條規定,如果行政行為有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法院判決無效。
法官提醒,在發現自己身份證被冒用后,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要認識到身份證件的重要性以及借給別人的風險,進一步提高保護隱私的意識。深圳龍崗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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