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個月內丈夫病死的妻子被起訴,要求承擔亡夫的欠款
在一家公司做生意的方某,和一家批發店做了很多生意。當事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方某通過微信.電話向該批發店下訂單,雙方不定期對帳結算付款。
2010年12月,方某和妻子曾某登記結婚。明年一月,一家批發商通過微信給方某一月份發來的對賬單,并請其核對,對賬單記錄顯示截至2021年1月欠款35萬多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復。算了帳后,方某支付了11萬多元,欠下的23萬多元。
2020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生孩子.領養孩子。因此,他的合法繼承人是他的父母和他的配偶曾某。
同一年三月,公證機關出具了有關證明,載明:曾某一人繼承小轎車;由方某父親.曾某共同繼承方某母親的廣州花都區某房產;
1月,一家批發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親.曾某在繼承方某遺產的范圍內清退貨款23萬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張其中4萬多元是由一家批發店提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庭裁決:妻子和父親分擔債務
一審判決:由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方某父親曾某以繼承方某的遺產為限,清償批發店款項23萬余元及利息;駁回批發店其他訴訟請求。隨后雙方沒有上訴,本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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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的理由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如何認定方某遺留的債務?
法庭注意到,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方某也未出具借款單,但某批發店提供了電子數據,即其與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由聊天記錄可以看出,2021年1月,一家批發商通過微信給方某發了對賬單,并要求方某核對,收到對賬單后沒有異議,且支付了部分貨款,應被視為對賬單無異議。而且,有一家批發商還提交了一份送貨單據,足以證明方某已欠了貨款23萬多元,這筆錢及相應的利息本應由方某償還,但方某已經死亡,該債務轉化為他生前遺留的債務。
方某父親.配偶曾某是否需要對涉案債務進行清償?
《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按其所得財產的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自愿支付的財產超過其實際價值部分,不在此限。
繼任者遺留的財產,本應首先清償其遺留的依法應繳的稅金和債務。此案中中方一位父親.配偶曾某為方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經過雙方舉證,確定了方某的父親.曾某具有繼承方某的遺產,其遺產應首先用于清償方某遺留的債務。
然而,由于兩人繼承方某遺產的價值不相等,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方某父親.曾某應以各自繼承方某遺產為限,清償其遺產。對債務有可能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雙方都沒有表示自愿清償,無需清償。
該不該其中4萬多元是因為方某和曾某的共同債務?
《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共同簽署或事后追認配偶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或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用來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
此案中,盡管這4萬多元的貨款債務是在婚后雙方結婚后產生的,但是曾某并沒有簽字和事后追認。調查結果顯示,方某和曾某在婚前相處時間短,屬“閃婚”行為,并于2020年12月登記結婚,方某在2021年2月因病去世,雙方的婚姻關系十分短暫。
案件涉債并不是方某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債務,而是由于經營業務而產生的債務,并有一家批發店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曾某和方某共同經營商行,或者將債務用于兩人共同生活,也無證據表明,曾某在這么短的婚姻中享受到了方某這筆債務帶來的好處。所以,4萬多元的貨款并非方某和曾某的共同債務。
深圳龍崗婚姻律師提醒
夫婦的債務分為三種情況
俗話說得好:“有福就有難”。一般人一般認為,由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那么債務理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從法律上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名義上承擔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滿足某些條件,通常是下列情況:
1.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
每天都有,其主要內容有:一方承擔購買共同生活用品的債務;一方.裝修共同居住房屋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的債務;一方為一方承擔購買共同生活物品而承擔的義務;一方為一方貸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經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結婚時,一方為取得財產而背負的債務;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以一方名義承擔的其他債務,但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2.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債務。
夫妻一方有身分,但因夫妻共同從事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或者購買生產資料而負的債務,或以一方名義所負,但由于夫妻一方共同從事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而負的債務,以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稅等。
夫妻共同經營,是指夫妻一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人分享。
3.履行在撫養.贍養義務中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由于這種債務屬于履行法定義務而形成的,因此夫妻一方為履行上述義務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與此同時,對于債務來源以賭博等非法方式.或明確規定其個人債務的,都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負債一方個人清償。深圳龍崗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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