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一家購買第一期住房的人,也不能因為夫妻裝修并長期住在房子里,也不能排除支付房屋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實際情況,這些都不能排除為親屬間提供資金資助,贈與或出借的可能性。
如果女方沒有提供書面協議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有其他明確證據證明她的主張,她將由法律來證明,因此,對于女方提出的借名買房的事實不予確認,并判決駁回女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簡介
張某(女)和吳某(男)原為夫妻,雙方名下有08號房產。2012年7月7日,楊某和吳某為置換房產,向案外人劉某出售08號房。
同月15日,吳某與一伙人駱某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吳某向駱某購買02號房。為取代房產,楊某和吳某面臨著二套房的首付款及稅費壓力,夫妻倆便想到了房產代持,將這對夫妻二人登記到洪某(吳某)名下,用于裝修后的裝修。夫妻感情漸漸淡薄,直到離婚。
2015年9月,楊某與吳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吳某每月支付楊某1萬元,用于女兒和兒子的共同照料,在此期間,楊某可自由居住在02號房或自行支付。
2010年9月,楊某向法院主張2012年期間,08號房置換02號房時,因其當時是在月子,因此委托吳某辦理購房事宜。二人將08號房賣出后,用所賺的錢來支付02號房的購房款,02號房的銀行按揭貸款也要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之后因吳某表示,由于第二套房按揭額度較低,為獲得更多的按揭貸款,將02號房登記在吳某母親即洪某名下。
劉某認定,02號房實際權利人及控制人是楊某、吳某,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以洪某的名購買的房,故要求確認洪某與劉某共同占有,并由洪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陳某、洪某均否認雙方存在借名代持關系,并否認02號房購買的房款來源于08號房出售。
法庭裁決
法庭審理認為:02號房現在登記在洪某名下,因此,該房屋屬于洪某所有。即便洪某和楊某之間確有借名買房的約定,這一約定也只具有債權效力,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因此,對于洪某與楊某、吳某之間確有借名買房的約定,該約定并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
劉某辯稱自己和吳某借洪某的名義購買02號房,并應應以購房為由承擔舉證責任。
因吳某之故,楊某與洪某之間有親緣關系,為了家人的日常生活,或者一方幫助另一方,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援助應該是正常的,因此,即便02號房購房首期資金來源于楊某,吳某出售08號房所獲得的房款,還有楊某,陳某已裝修,住02號房,存在著交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用等問題,并不足以排除支付相關費用和住房安排屬親屬間基于親情資助、贈與或借出的可能性。
由于楊某未能提供以書面協議或其他明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應依法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對楊某所主張的借名買房的事實不予確認,并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解讀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房產“代持”,意在鉆法律空子,規避房地產調控監管政策。舉例來說,舉國上下震驚的“深房理”事件,就有大量的違規行為。
今年4月17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旨在抑制房價上漲,打擊炒房、投機購房。鑒于借名買房的現象屢見不鮮,違反這一政策將導致居民住房問題無法解決,金融泡沫風險增大,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在(2020)最高法院第328號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借名人與他人共同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無效。并指出,國務院出臺限購政策,是為了抑制房價上漲趨勢,打擊炒房、投機購房。鑒于借名買房的現象屢見不鮮,違反這一政策將導致居民住房問題無法解決,金融泡沫風險增大,對社會的危害極大。所以,最高法院認為國家限制購買政策中包含的公序良俗是相當合理的。
買房子已經成為了普通人生活中最大的投資。這里建議大家,在沒有真正理解“房產代持”的風險前,不要冒險,買賣代持有風險,切忌貪圖方便,因小失大!深圳離婚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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