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男)與韓某(女)登記結婚,張某向其所在單位提交了《購買公有住房申請書》,申請購買一套公有住房,并支付8萬元的購房款,然后入住該房屋。一年之后,張某與韓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公房的居住權歸韓某,離婚后韓某一直住在該房屋內。不久之后,張某與韓某再婚,再婚后,張某與單位在又簽訂了《公有住宅買賣協議》,次年取得房屋有權證書,登記在張某名下。后張某起訴韓某,以房屋屬于其再婚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韓某騰退房屋。
那么,張某的要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律師解析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張某與韓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訴爭房屋的居住權歸韓某,現起訴要求韓某騰退訴爭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張某是否有權要求韓某騰退房屋,關鍵在于,對本案訴爭房產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屬于張某哪一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首先,本案訴爭房產,應屬于張某與韓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張某與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已經向其所在單位申請購買了涉案房屋,并已繳納的全部購房款8萬元人民幣,盡管雙方當時并未簽訂書面的《公有住宅買賣協議》,但實際上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張某繳納了購房款,單位交付了房屋,雙方的公有住宅買賣協議,已經成立,且已經實際履行。而張某在再婚后,與單位簽訂書面《公有住宅買賣協議》的行為,只是對之前購房行為的一個書面確認,不能否認之前已經實際履行的購房行為。張某在再婚期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只是其與前妻韓某婚姻存續期間的一種財產轉化形式,也是之前公房購買協議完全履行后的必然結果,而不能因此認定,該財產屬于張某和再婚妻子的共同財產。其次,張某無權要求韓某騰退房屋。涉案房屋屬于張某與韓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使用權,盡管在離婚時,由于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雙方對房屋的所有權問題未進行處理。但張某與韓某已于離婚時達成協議,明確約定房屋的居住權歸韓某所有,該協議對張某和韓某均具有法律效力,現張某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帶某騰退房屋,
盡管張某與韓某在離婚協議中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最后,韓某仍對涉案房屋應享有其自會三一權為條件,放棄了房屋的所有定,房層的局住權歸就某享有,但不能以此認為就基是層毫全通制、處分等權能,面高婚協議中權。因為居住權只是房屋所有權的權能之一,物權包括你品業哈她感等95高元熱%確版敏能,好加生地照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或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張業號和真輕盛保感路草朝式高盛島層性權歸的來字布,但不能以此認為帶基尼以章有居住權為條件,歡茶了房層的所有權。物權的處分應有明確的約定,比如寫明確一方放棄房屋的所有權。為避免其他法律糾紛,同時注明一方配合對方辦理過戶手續等,一方的居住權,一方的騰房義務、遷戶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索引:《物權法》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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