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錢天,錢地先后借給同村人應炫(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到期后應炫因各種原因拖延。錢天,錢地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命令應炫返還本金35萬元和利息,返還本金40萬元和利息。兩案生效后,應炫沒有自覺履行。錢天,錢地經過多次詢問,有知情人告訴我,應炫原名下的很多財產此時已經消失。
事實證明,2017年6月28日,應軒(丈夫)與王黃(妻子)簽訂離婚協議,共同財產分割約定如下:上海社區財產屬于女王黃;昆山和常熟房地產屬于男子應炫;應炫放棄了如皋村的房地產份額,給了兩個孩子。錢了兩個孩子。錢田還了解到,應炫,王黃于2016年出售了昆山和常熟的兩處房地產,應炫與王黃離婚協議中列出的應炫財產純屬虛假。也就是說,錢田不太可能僅僅通過應炫現有財產的渠道返還本息。
錢天,錢地訴法院,要求撤銷應炫,王黃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協議。
被告王黃辯稱,兩名原告對被告應炫享有合法債權,但與自己無關;兩名被告因夫妻關系破裂而自愿離婚,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基于財產的獲得和使用。被告應炫不免費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損害應炫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兩名被告的離婚協議不可撤銷,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應炫與王黃簽訂離婚協議時,將大部分財產處理給被告王黃。他們的行為是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讓財產,意圖造成應炫無法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這不僅損害了錢天、錢地等人享有的債權,也違反了誠信原則。因此,被告應炫與王黃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深圳離婚律師評析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的不當行使。《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免費轉讓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有效債權,債權可以到期或者不到期;債務人客觀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后;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應當限于債權人的債權。此外,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債權人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應當消除債權人的撤銷權。此外,規定的五年期限為排斥期,不得因任何原因中斷。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錢天和錢地享有的債權發生在應炫與王黃的婚姻關系中,并通過訴訟形成有效判決。錢天和錢地是合格的主體。
其次,應炫與王黃自愿協議離婚并處理相應財產,是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但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應炫與王黃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首先,上海的財產屬于被告王黃;其次,昆山和常熟的兩處財產包括在共同財產中,并同意歸應炫所有;第三,應炫放棄如皋村的財產份額,將其份額給兩個孩子。
上述協議將絕大多數財產免費轉讓給王黃,應炫和王黃的行為是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讓財產意圖造成被告應炫不履行債務能力的錯覺,以逃避債務,不僅金錢和金錢享有債權造成損害,而且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作為債權人金錢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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