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訴訟,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的主要內容是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3.8萬元,雙方不再追究。
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孩生育一女。周某起訴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張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中,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生下一個女兒,導致離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命令被告張支付原告周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判決結束后,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
?專家總結
夫妻之間的忠誠不僅是一種傳統的美德,也是一種法律義務。對婚姻的不忠是一種不可容忍的不誠實。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家庭和無辜的孩子,而且破壞了社會氛圍,這是法律禁止的。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離婚后發現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欺騙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顯示法律的公平和道德力量。
深圳有名離婚律師分析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配偶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
2.配偶與他人同居
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
指配偶一方毆打、捆綁、傷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屬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員
指長期多次破壞家庭成員,使其身心痛苦的行為,后果嚴重,如果偶爾幾次,不屬于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遺棄家庭成員
是指家庭成員負有贍養、贍養、贍養義務的一方,故意不履行義務、任其生死、不救助的行為。
離婚精神賠償金額主要考慮以下六個因素:
1.結婚時間。結婚時間長,對家庭貢獻大的,賠償金額相對較高。
2.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侵權人過錯程度外。
3.侵權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節。
4.侵權的后果。受害人因對方侵權、身體、心理傷害嚴重,離婚后社會評價減少,再婚困難,無生活來源,賠償金額高;另一方面,侵權行為不造成嚴重傷害的,賠償金額不宜過高。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生活水平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較高,生活水平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較低。
6.被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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