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往往伴隨著財產糾紛。而在家庭財產情況復雜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不能通過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等訴訟徹底解決財產問題,可能需要對家庭財產進行分析,拆遷安置獲得的房屋和財產應予處置。現筆者從一個典型的代表案例出發,來處理《拆遷安置協議》中涉及到的財產分割的一些實際問題。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2009年9月,非本村某女甲與本村某男乙登記進行結婚,2011年12月生育一女丙。2015年6月,甲、乙、丙所在戶(戶主為某男乙的父親某男丁,戶內活動還有一個母親某女戊,戶內共計五人)簽署《拆遷工作安置就業協議書》,載明該戶可享受的總安置建筑面積。
2019年12月,甲、乙兩人經調解管理委員會通過調解協議離婚。《拆遷人員安置服務協議書》的安置以及房屋,已于本案沒有分家析產訴訟案件可以代理前,完成搖號選房,確定企業房屋資產總計五套,其中公司三套已交付系統使用,剩余需要兩套不同房屋,因未繳完購房款,僅確定了房屋房號、面積,尚未建立完成項目交付。
該分家析產糾紛處理案件,首要工作任務是解決我國房屋的分割技術問題。一般企業來說,即使對于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在全部安置房屋均已交付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通過支持系統確認被安置人對房屋的排他性居住環境使用自己權益。但是由于本案起訴之時,五套房屋未完全沒有交付,所以我們最初起訴時僅以其中三套為分割標的。
案件受理后,一審法院為妥善解決糾紛,一審后組織原、被告協商,先行支付剩余房款。原告與被告經協商達成協議,各自一半拿剩余房款,拿到鑰匙。此后,原告將訴請書變更為分割5套房屋。
因離婚前已裝修三套房屋,分割后的房屋在面積上無法完全平均分配,本案還進行了房產價值評估和裝修價值評估。
在一審判決之后,由于判決內容的遺漏和錯誤,提出了上訴。經過第二次試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如何確定原告主體?
在本案中,某女甲與某男乙離婚,婚生女丙由女方家庭撫養。起訴時,原告為甲、丙,被告為乙及乙的父親、母親,即原被告包含了用戶戶內的全部五人。甲作為丙的法定保險代理人,簽署行政訴訟制度文件。
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書應當是要求訂購 × × ,× × 房屋由 A、 C 共同所有的請求書。在審判期間,為了便利房屋的登記,也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申請進一步澄清為要求命令 × × 房屋歸 A 所有,以及要求命令 × × 房屋歸 C 所有。
二、拆遷安置協議中的各類資金應該如何分配?
安置面積: 獨生子女的獎勵面積按人口分配,獨生子女的父母享受獎勵面積的一半。
根據拆遷安置協議,婚生女兒C屬于被安置人,作為獨生子女,按政策增加一人安置面積,安置人口數為“5+1”。但是"+1 "的面積應該是他們父母的,也就是這個村的無名女尸A和一個男的B。
在這種情況下,安置房的面積是按照六個人計算的,即五個被安置的人和一個獨生子女與額外的人口。作為獨生女A和本村一男B的獨生子女父母,各占獨生子女額外人口份額的一半,即每人占0、5份。所以本村無名氏A和合法女C享受2、5u002F。
法律理論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進行生育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農村地區居民企業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主義經濟發展收益分紅等利益收入分配時,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出臺實施鄉村文化振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時應當將生活學習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一個重點研究對象。”
判決要點: “當案件涉及黃家拆遷安置時,根據黃家獨生子女的身份,相關的 + 1優惠應視為對支持和配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而不是對獨生子女本人的獎勵。原審的這一部分事實被認定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本法院予以確認。”
裁判要點:“在征收補償中,因獨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補償利益不能想當然地歸獨生子女所有。獨生子女身份是其父母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獲得的,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政策獎勵對象一般是獨生子女的父母,而不是獨生子女。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在宅基地征收補償中,基于獨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補償利益不是獨生子女的貢獻或勞動收入。被安置人之間對該部分增加的補償利益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歸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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