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離婚會導致撫養方式發生變化: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變成由父親或母親一方直接撫養。
2.在自愿、合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可由父親或母親一方直接撫養,或在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3.確定子女直接撫養主體的基本考量——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2周歲的子女,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同時,已滿8周歲的,還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
4.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進行判決:
(1)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親或母親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5.《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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