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和呂蔻蔻結婚多年的劉山泉,對炒股的癡迷使多年來即便損失慘重,仍愿意追加投資。結婚期間,劉山泉還向其發小陳新國借款30萬元用于炒股,并以個人名義向陳新國出具借條。因為長時間沉迷于股市,無暇照顧家人,導致與妻子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
其后,劉山泉連續輸掉了炒股,以致借了三十萬元債務無法按時償還。陳新國多次討要無果,認為劉山泉在婚姻存續期間向自己借錢,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于是請求劉山泉和呂蔻蔻共同償還。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法則解讀
第一千零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夫妻一方為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除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均可生效。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或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用來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關系到夫妻雙方尤其是未舉債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系到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市場交易安全的維護。
民法對夫妻共有債務有三種較重要的規定:
一、是以夫妻共同債務為基礎的共同債務,稱為“共債共簽”
二,是因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夫妻共同債務,即以日常家庭事務代理權為基礎的債務,如為家庭購買家具、生活用品等。
三,債權人,即陳新國,可以證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承擔的債務。此外,夫妻因共同侵權、被監護人侵權等責任,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只要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構成要件,債權人無權要求未舉債一方共同償還。
以上案件中,劉山泉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但30萬元的借款金額顯然超過了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實際上劉山泉是為了炒股而舉債,因此不屬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產生的債務。身為債權人的陳新國,如果不能證明為劉山泉夫婦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舉債,就無權要求呂蔻蔻共同償還這筆債務。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談民法新規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