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離婚后發現一方隱瞞財產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袁某與熊某登記結婚,第二年又生下一女。2015年2月17日,熊某在唐某經營的彩票店購買了一張雙色球福利彩票,并于當晚得知自己中得大筆獎金。2010年2月25日,袁某與熊某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2月26日,熊某到重慶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兌獎,兌換成稅后獎金460萬元,存入熊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帳戶。兌換當天,熊某分別將兌換給熊甲、崔某賬戶的50萬元,次日將14萬元轉到彩票店經營者唐某銀行賬戶。接著,熊某以本人名義繳納220萬元購買了幸福壽險公司重慶分公司一套萬能型保險,另外還有4萬多元轉存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婚后幾天,袁某從朋友處得知熊某獲得了一大筆獎金,袁某認為獎金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其應分得一半,但熊某強烈拒絕。在2015年3月10日,袁某向法院申請中獎獎金230萬元。
法庭裁決:對方可以再提出起訴要求
法庭審理認為,雙色球中獎彩票應當認定為熊某購買;認定熊某購買彩票的獎金屬于袁某和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對隱藏、轉移、變賣、一方破壞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如果對方發現有以上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于是,袁某要求彩票獎金230萬元的上訴請求成立,并予以支持;熊某購買雙色球福利彩票中得獎金460萬屬于熊某和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熊某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袁麗230萬元。
辯護人主張:離婚后發現一方隱瞞財產,能否再分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夫婦共同擁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營業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益;
(四)繼承或捐贈所得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外,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本案中熊某購買彩票的獎金屬于袁某和熊某夫婦的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對隱藏、轉移、變賣、一方破壞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如果對方發現有以上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本案中,熊某在離婚時隱瞞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離婚后袁某發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將這筆獎金分割。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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