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度和基于欺騙前提的清潔家庭承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補償、分割共同財產的依據。
案件介紹
2009年7月5日,黃(男)和李(女)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共同購買一套商品房,2015年,雙方再次購買價值20萬元的轎車。從2017年起,他常?;丶液芡?。李懷疑黃有婚外情,引起雙方矛盾。
2017年月27日,雙方再次發生激烈爭吵后,黃向李發了一份書面承諾:如果今后我在婚姻中欺騙,所有的財產歸妻子,我將自愿離家。
在2018年9月20日,黃先生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庭審期間,李同意離婚,并提供了證據證明他有欺詐行為,并要求按照保證所有財產歸李所有。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評析
第一,從凈家承諾的內容分析,黃寫了承諾,如婚姻欺騙,一切財產歸妻子,凈家庭,實質上是違背了未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和書面財產處分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圍。
第二,從其本身的夫妻忠誠度和忠誠度上來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相互忠誠,相互尊重。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情感道德義務,并非法律義務。配偶間締結的忠誠協議,當事人自愿履行誠實守信的原則,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夫妻簽署這種協議,但不能強制執行。
配偶一方以這種道德義務作為對方交換條件的協議,不能理解為一種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協議。
第三,從社會效果的角度,如果賦予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提倡按照忠誠協議分割財產,不僅證明協議內容真實,沒有欺詐、脅迫,而且還證明對方違反忠誠協議,這必然會導致一方被強奸,其代價和負面影響不容低估。
第四,婚姻法律司法解釋(三)(三)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按登記離婚或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同意離婚的,離婚訴訟中一方悔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分割協議無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定了離婚協議的有效條件。
實際上,黃簽署的家庭清潔承諾書是離婚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這一條款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3)》確定為無效。
總之,忠誠度協議和基于欺詐前提的清潔家庭承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違約金、補償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本案件中,李某以身出戶承諾書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
然而,盡管凈身出戶是一種無效承諾,但在民法頒布之后,作為無過錯方,可以主張下列利益:
1.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照顧無過錯方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對子女的照顧,按照婦女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民法總則增加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應當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如果無過錯方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則該主張應得到更多的賠償,而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可以說,欺騙將成為不太分得財產的法律理由,盡管行騙并不會使受騙者離家,但是還可以分割更多的財產。
2.離婚是由于其他重大過失造成的,無過錯方有權索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十一條: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1)婚姻;(2)與他人同居;(3)發生家庭暴力;(4)受到虐待,拋棄家人;以及(5)有其他重大過失。
該法增加了(5)法律情形,即以重大過失為損害賠償。它還意味著,即使無法證明另一個人有重婚或同居行為,如果對方有欺騙、通奸、嫖娼、不正當溝通等重大過失行為,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從而達到這個目的。深圳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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