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該男子和鄭某原為夫妻關系,雙方于×××年×月×月結過婚,后因感情問題于2017年5月3日協議離婚。離異后,劉某得知,鄭某在婚姻期間購買了兩套房產,位于上海市寶山區,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并在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股權分紅款約600萬元,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上述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購買或取得的,在離婚時鄭某沒有告訴劉某,兩份財產沒有分割。因此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請求分割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二套(總價值人民幣400萬元);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權分紅款600萬元,其中,一千萬元以上的,依法平均分割,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五百萬元現金。
開庭審理時,鄭某辯稱:一、原告要求分割的兩套房屋都是非被告資金購買,且均為離婚后取得的房屋產權,故不屬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果認定兩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就必須向鄭某借弟.妹的購房款承擔一半債務。二.2016年初,鄭某.劉某2.劉某3(妻子倪某)三姐妹計劃在廣州各買一套房子,由于沒有購房基金,所以要由弟弟姐姐代為墊付。由于鄭某在廣州有朋友幫忙,三姐妹買房由鄭某負責。被告的陳述違背了離婚協議中未分割財產的規定。
裁判意見
根據核查,位于上海市寶山區,2017年5月15日由鄭某(單獨擁有)名下注冊,該房子的預售合同于2016年3月5日簽訂,總價1129083元,2016年3月5日,向上海恒青地產有限公司兩次付款,買與付的人都是鄭某,契稅交付者也是鄭某,2017年4月20日,上海恒青房地產有限公司將房屋交付給鄭某;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屋,已于2018年9月5日登記在鄭某名下(獨占),該房屋的預售合同于2016年6月4日簽訂,買主鄭某、房款共計1351561元,2016年3月8日,鄭某銀行帳戶分別支付給廣州市鼎通貿易有限公司180000元.1907694元,戴某2057696元于2016年4月1日轉交,因此,以上兩套住房都是在婚姻期間鄭某和劉某購買并支付相應的房屋價款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在婚姻關系中,鄭某離婚時沒有如實告知劉某有兩處房產的事實,在劉某起訴后,鄭某表示,雙方都是結婚后購買的,并且首先把位于上海的房產借給他的弟弟去購買,之后又稱其哥哥為其父母購買,置于其名下,其前后說法不一致,有夫妻共同財產故意隱瞞事實,應當依法少分。按照這兩個房產的價值,位于廣州市的房產比位于上海市的房產更高,本院決定將其定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屋歸劉某所有;位于上海市寶山區房屋歸鄭某所有。
裁決結果
在廣州市白云區房屋屬于劉某所有;位于上海市寶山區的房屋歸鄭某所有;原告.被告鄭某相互協助對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分析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分割夫妻財產,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配糾紛;二是在當事人約定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因履行以上所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爭議,由此提起訴訟的,第三,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后1年內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財產分割協議一方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四、婚姻關系終止后,離婚時,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于婚姻關系期間另一方的財產,而引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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