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頁。根據上述觀點對婚前購房的精神,雙方應根據各自的出資份額、住房份額進行分配。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如果有父母的貢獻,子女的份額應疊加在各自的父母的貢獻。所有權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名義登記的,還是以一方當事人的名義登記的,不影響所有權的性質。按共享房屋、離婚分割,一般應按各自所有權份額分割。
實踐中基于上述理論觀點的案例可以舉例如下。2011年12月18日(婚前),孫某以自己企業名義與北京中國金融街奕興置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城市商品房進行預售管理合同》,約定孫某以1682715元的價格可以購買某號房屋。2013年5月6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住房和城鄉經濟建設工作委員會作為核發某號房屋以及所有使用權證,其上載明某號房屋為孫某單獨完成所有。
原審庭審中,孫某主張某號房屋系其婚前或者個人信息財產,李某對此不認可,主張李某父母對某號房屋實際出資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部分購房款30000元(李某上述理論主張經法院對于查明原因確認)。
法院認為,《婚姻法》第22條第(2)款規定: “如果父母在婚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該出資應被視為對其子女的個人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給予雙方的?!?
李已提交證據證明,他的父母在結婚前為李購買房屋支付了47萬元,因此,這筆款項應視為送給李的禮物,孫同意購買一定數量的房屋,李自己出資3萬元,因此,一定數量的房屋應視為雙方共同出資的數額。因此,可以確定,李某婚前繳納的購房款額為50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05777號李某與孫某離婚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本案為婚前購房,雙方各出一份,父母一方也出一份,財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法院判決雙方按照各自的貢獻分享房子(其中一方加上父母的貢獻) ,這完全符合上述理論。
當然,實踐中也有不按照上述理論判斷的情況,比如:關于企業購買上海市寶山區聯誼路某房屋時(婚前),張甲父母可以通過網絡銀行風險轉給張甲首付款320500元(購房時產權登記為高某、張甲)……本院學生認為,系爭房屋雖登記在高某、張甲名下,但在進行分割該財產時應該充分考慮發展貢獻程度大小,原審人民法院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張甲婚前個人財產320500元從現有研究房價收入扣除,剩余款再減去尚欠銀行不良貸款,由高某、張甲各分得二分問題之一并無不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上海市第3873號民事二審判決高與張佳離婚糾紛。法院上述判決思路是,將父母一方購房款的出資視為對一方的贈與,從總房價款中扣除后,剩余部分按共同所有權平均分割。
兩種分割方式的區別在于實踐中:在房屋升值巨大的情況下,根據上海法院案例的判決,由于在總房價中只扣除父母一方的原出資額,因此父母一方的出資不能享受房屋升值帶來的收益;而分享股份的想法可以讓父母一方出資享受增值收益。此外,上海法院對扣除父母出資額后的房產價值進行平均分割,未考慮雙方出資額的影響。
從理論上講,婚前住房,因為沒有婚姻關系,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按照共同所有權原則應該。從理性上講,離婚雙方的情感不僅僅是關于房屋價值分割的利益或者考慮公平的輸入和輸出。因此,筆者贊同北京法院通過案例分享來處理的觀點。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對比一下當地法院的指導意見。夫妻一方婚前出資企業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我們雙方公司名下的,為夫妻之間雙方共有部分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一個共同發展共有,但在我國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上海市高級管理人民法院進行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經濟糾紛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上面這個規定,與本文上面贊同的婚前購房雙方按份共有的觀點,似乎是有些矛盾的。比如一方出資占比30%,依本文上面贊同的觀點,雙方就是按份共有了;但若一分錢不出,按上述規定,就是共同共有,出資的一方只是適當多分。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要調和這個矛盾,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是:若婚前購房,只有一方出資,還愿意登記兩個人的姓名,就含有贈與的意思,這種婚姻形態,是一方依附型婚姻,對依附型婚姻,為了適當保護依附方,認定為共同共有。而如果婚前購房,兩人均出資,可以視為平等型婚姻,法律此時認定為按份共有,也是對雙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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