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捐贈人子女名義登記的財產權,如果婚后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由父母一方出資,則只能作為贈與其子女一方的財產。他們自然有責任全額支付購買房地產的費用,但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只支付部分房款,例如首付,那么如何確定房產權,如何分配?深圳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觀點一:在父母只支付進行不動產以及部分工程價款且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則根據本條的立法原意,該部分出資亦應視為對自己沒有子女教育一方的贈與。既然我們父母的該部分出資企業屬于其子女之間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那么其子女以該個人生命財產可以出資方式購買商品房屋時。
根據本司法人員解釋第十條關于我國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公司所購不動產的處理的規定,亦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經濟財產。只不過在以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還貸的情形下,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
民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頁。按照我們這個設計思路,一方沒有父母進行出資的首付款,視為對自己對于子女的贈與,房屋分割技術問題就轉到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的方法來分割。
也就是說,婚后一方父母出資企業支付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發展自己作為子女名下,雙方之間共同還貸的問題,和婚前一方需要支付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中國自己公司名下,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問題,采用具有相同的分割管理規則。
觀點二: 結婚后父母一方的部分資本給子女的問題、、、、、、如果父母只支付房屋價格的一小部分,如果剩余的部分由配偶雙方共同支付,父母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不能決定將房屋給子女并登記在他們的名下。
一般而言,當父母貢獻部分資本時,他們只能在沒有時間作出貢獻的情況下,決定由哪一方貢獻他們的部分資本,而不是在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根據婚后獲得的饋贈應由配偶雙方共同分享的原則,將父母的部分貢獻視為給配偶雙方的饋贈更為合理和合法。
總之,結婚后,父母一方支付部分資金為子女購買房地產,夫妻雙方支付剩余資金,財產權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情況。父母分擔的部分應按照《婚姻法(II)》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處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在爭議不動產的特定分割情況下,分擔父母的子女可以得到適當的分數。
民事審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給子女購房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第240頁。支持自己觀點二的參閱相關案例北京高院對此問題作出了一個參閱案例。
北京法院參考案例19號:陳某某訴薛某某離婚糾紛案:2004年10月,陳某某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豐臺區204號的房屋(以下簡稱204號房屋),該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4號房首付款18萬元由陳父母出資,其余部分抵押在陳名下。
陳、薛共同償還借款24萬余元,未還借款374239、18元。另外,204室裝修款10萬元由薛的母親出資。庭審中,陳某稱,由于首付款是父母出資,登記在個人名下,204號房應為其個人財產,不同意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薛某某辯稱,由于后續借款由雙方共同償還,且借款合同載明為共有人,故要求依法將204號房屋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評估申請書。
深圳婚姻律師發現,訴訟中,法院委托北京金聯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公司對204號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該房屋公開市場總價格為326、27萬元。法院判決:位于北京市豐臺區204號的房屋歸原告陳某某所有,該房屋剩余借款由陳某某本人償還。原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薛某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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